7月2日,宁波建工(601789)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建工,601789.SH)发布公告披露,因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快速路公司”、“被告”)拖欠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宁波建工”)控股子公司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集团”、“原告”)工程款及相关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逾期付款等相应损失及利息,并请求判令确认市政集团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并请求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公司控股子公司市政集团于近日收到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上述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已受理上述案件。
公告进一步披露,2019年5月10日,市政集团与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嘉兴市市区环线工程(一期)土建6标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市政集团按约进场,该工程于2021年5月16日竣工。后双方又于2022年10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程工期、调差原则等进行补充约定。案涉项目于2022年10月提交财政审计单位,但送审至今,案涉工程仍未审计完成。市政集团认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价应当为487,087,307.59元,且因案涉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多年,嘉兴市快速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85,836,275元,尚欠付工程款本金101,251,032.59元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市政集团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嘉兴市市区环线工程(一期)土建6标项目”工程款101,251,032.59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8,771,640.23元(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贷款年基准利率暂计算至2025年5月6日,实际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取消工程钢管桩施工造成的损失1,890,000元;3、请求判令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工程项目折价或以拍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方面表示,因诉讼的各项工作正积极进行,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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